國民小學推動校園正向管教三級預防工作計畫草案
台南縣岸內國小推動校園正向管教三級預防工作計畫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月○○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一、教育部96年6月22日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
書函辦理。
二、台南縣政府府教發字第0960172528號書函辦理。
貳、計畫目標:
一、 透過專業成長教育,增加校內教師對體罰影響之認知與對學生偏差行為之類型、成因及合理有效處置措施之輔導知能,並加強教育人員班級經營及情緒管理之知能。
二、 了解校內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現況,針對常使用違法或不當管教方式之教師,提供繼續教育與輔導,協助其採用正向管教方法。
三、 要求學校在校內教師違法處罰學生之事件發生後,進行通報與處置,以預防體罰之再發生。
參、計畫期程:96年6月22日至99年7月31日止。
肆、推動策略
本校擬定推動三級預防工作計畫,據以執行並定期檢討修正。本校執行初級預防、二級預防、三級預防工作如下:
(一)初級預防:
1. 目標:透過專業成長教育,增加教師對體罰影響之認知與對學生偏差行為之類型、成因及合理有效處置措施之知能,並加強教師班級經營及情緒管理之能力。
2. 策略:發展多元專業輔導管教措施,提升教師心理衛生及輔導知能。
3. 行動方案:
(1) 鼓勵教師對於體罰之後果與短中長期影響進行思辯,增加對體罰缺點與負面影響之認識,促使教師放棄體罰。
(2) 鼓勵教師分享正向輔導管教策略,學習有效的行為改變技術,以及班級經營策略與技巧;並融入班級教學活動中。
(3) 強化教育師對學生各種不聽話、反抗、反社會性行為以及兒童與青少年偏差行為之了解與處置等輔導知能,並且避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4) 透過教師成長團體及心理諮商,學習如何察覺與控制生氣或憤怒之情緒,避免教師於盛怒情形下管教學生。
(5) 利用週會或學校相關集會,加強宣導正向管教政策,並透過班親會或親職教育活動與家長溝通,建立輔導管教之共識。
(6) 協助教師處理教育人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紛爭。
(7) 檢討修訂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及校規,並參照相關法令及學生、家長等之意見,適時檢討修正,營造友善校園。
(8) 協助各班修訂班規。
(9) 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10) 開設高關懷課程,協助處理校園之中輟及高關懷群個案。
(11) 透過舉辦家長日或親職教育活動,對家長宣導正向管教之理念與作法。
(12) 依「友善校園人權指標」建構校園人權環境,並進行自我檢核及檢討策進。
(13) 訂定品德教育之核心價值與具體行為準則,並融入課程或相關活動。
(二)二級預防:
1. 目標:確實了解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現況,針對使用違法或不當管教方式之教師,提供繼續教育與輔導,協助其採取正向管教方法。
2. 策略:建立教師高關懷群檔案,透過團隊支援與輔導,早期介入與協助。
3. 行動方案:
(1) 建立並宣導學生申訴專線;每月統計申訴案件,向所屬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回報。
(2) 針對部分輔導管教成效不彰之教師,提供其研習與進修機會,並協同其他教育人員協助其改善輔導管教策略。
(3) 結合校內相關心理諮商輔導資源,提供教師教學輔導之諮詢。
(4) 結合認輔制度,鼓勵學校教師、退休教師及社會志工認輔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學生。
(三)三級預防:
1. 目標:要求學校在教師違法處罰學生之事件發生後,進行通報與處置,以預防體罰之再發生。
2. 策略:建立教師嚴重違法處罰學生之危機處理與善後處置標準作業流程。
3. 行動方案:
(1) 建立教師嚴重違法處罰學生之危機處理與善後處置標準作業流程。
(2) 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進行通報。
(3) 教師若違法處罰學生,應按情節輕重予以告誡,或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等懲處;如為重複且情節重大者,應依不適任教師「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積極辦理。
(4) 必要時結合專業輔導人力及相關社政資源,協助輔導違法或不當管教之個案教師與學生。
(5) 在事件發生後,加強教師對個案管教行為是否合理有效之討論,並密切觀察注意與處理其他教育人員與學生所受到的影響。
伍、執行成效評估指標
一、 第一年:
(一) 本校訂定與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二) 完成推動校園正向管教三級預防工作計畫。
(三) 本校受到體罰之學生比例降至10%。
二、第二年:本校被打之學生比例降至5%。
三、第三年:本校被打之學生比例降至零。
陸、計畫管考
一、 本校定之正向管教工作計畫,其計畫執行成效列為校內視導重點評鑑項目。
二、 本校所擬定之正向管教工作計畫,其計畫執行成效應列為學校教學績效考核項目。
三、 本校對執行本計畫績優之教師給予獎勵與表揚。
柒、本辦法需經校務會議提出討論,待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修訂時亦同。
承辦人 教導主任 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