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縣鹽水鎮岸內國小學生獎懲制度實施辦法
一、目標
(一)透過學校獎懲制度,導引學生行為表現有明確的依循方向。
(二)激發學生自動自發精神,建立積極進取的人生觀。
(三)培養良好生活習慣,啟發兒童多元潛能,奠定健全人格之發展。
二、實施要則
(一)榮譽點數的發給
1.由學校統一製作獎勵記錄簿,由各師依據學習表現,適時予以記錄,作為兌換獎勵品之依據,並發還學童收藏。
2.三項生活競賽:由導護老師每週評定名次頒給獎牌,並以一次一點累計方式,於期末統計,由教導處頒發各班每位學生該得之榮譽點數。
3.榮譽點數:榮譽點數的給予,依獎懲制度中所列之各項表現核發給學生。
4.對於行為表現嚴重違規或屢勸不聽者,則以獎懲制度中所列之各項扣點方式,予以矯正,進而表現積極正面行為。
(二)榮譽點數頒發依據
1.協助學校生活管理或推展活動者,如環保小尖兵、交通路隊長(副隊長)、糾察隊、投稿經刊登者,由負責教師核以1~5點之榮譽點數。
2.校內活動競賽:
(a)學藝競賽:第一名:頒發10點榮譽點數,第二名:頒發7點榮譽點數,第三名:頒發5點榮譽點數,由該競賽項負責的老師核給。
(b)才藝表演:依相關計畫給予點數。
(c)闖關評量:依過關數給予點數。
(d)課間活動(桌球、跳繩…):優勝或表現優良者給予1點。
3.校外活動競賽:
代表學校或個人對外參加競賽,如音樂比賽(縣賽、區賽)、體育競技(田徑、舞獅…)、學藝競賽、科展或作品展…等等,獲得第一名:頒發20點榮譽點數,第二名:頒發15點榮譽點數,第三名:頒發10點榮譽點數(但同一項目,以最高獎勵、不重覆為原則)。
4.對外表演:
5.臨時性獎勵事宜,則由級任教師(或負責教師)依實際表現情形程度,核以適當點數(點數的給予標準,請參考第四點所列各項)。
三、兌換方式
(一) 兌換食品:由學校挑選衛生食品,學生可依個人需求及點數量選購所需食品。
(二) 兌換學用品,由學校提供相關學用品或文具,供學童選擇,兌換方式依學童點數高低、年級高低依排名順序依序選取。
四、教師給予榮譽點數參考
1.一學期下來,每次課間活動都能準備器材。(最高5點,未帶1次扣1點)
2.勤奮打掃環境(每週擇1~3名,給予1點)
3.上課專心學習者(視實際情況給予1點)
4.學習有進步者(視實際情況給予1點)
5.能幫助有難同學者(視實際情況給予2點)
6.發現有人破壞學要公物及環境,能及時勸止並報告老師者(視實際情況給予3點)
7.認真完成學習作業者(每月統計擇優給予3點)
8.熱心班級事務公益者(視實際情況給予1點)
9.其他未列舉之項,請老師自行斟酌比例原則,每次獎勵最多不得超過3點,並詳述獎勵事實。
五、教師扣除榮譽點數參考
1.服裝儀容不整。(視情況每次扣1點)
2.不聽從師長、導護老師指導者。(視情況每次扣2點)
3.亂丟果皮紙屑者。(視情況每次扣1點)
4.上課搗亂秩序者。(視情況每次扣1點)
5.不參加整潔活動或未盡力者。(視情況每次扣1點)
6.打架者。(視情況每次扣5點)
7.早自修、午休不守規矩者。(視情況每次扣1點)
8.欺侮弱小同學者。(視情況每次扣5點)
9.惡意偷竊。(視情況每次扣10點)
10.不遵守交通規則者。(視情況每次扣2點)
11.破壞學校公物或借而未還者。(視情況每次扣5點)
12.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完成(繳交)作業者。(視情況每次扣1點)
13.其他不良行為者,依情節輕重比例原則,但必須詳述事實,作為扣除點數的依據。
六、注意事項
(一)在校期間,本辦法所發之榮譽點數個數累積依學期為統計基準,但跨越學期部分得累計於下學期中一同計算。
(二)榮譽護照應妥為保管,如遺失不予採計。
七、本辦法經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