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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 教導主任 - 校務公布欄 | 2013-10-18 | 點閱數: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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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
臺南市政府100 年4 月19 日府人考字第1000266240 號函訂頒
一、為提高為民服務品質,加強行政效率,並避免出差、加班浮濫,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機關學校對於所屬員工出差、加班之派遣,應依分層負責規定審核,不得浮濫,如有虛報,一經查明,應予議處,各核准及審核層級單位主管並負連帶責任。
三、申請出差應填寫出差請示單,檢具相關文件,敘明具體事由,並填妥出差請示單重要欄位(服務單位、姓名、職稱、官職等、出差事由、出差地點、起迄日期),並經事先奉准後辦理,非因特殊情形奉准變更者,出差人員不得擅自變更。出差事畢,應即返回任所辦公。
四、各機關學校員工確因公務必需出差者,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報支出差旅費。出差距離未達可報支出差旅費者,以公出或公假登記。公出人員,上班、外出、返回及下班皆應刷卡(簽到退)。但如確因特殊情形,不及返回刷卡(簽到退),經辦理當日免刷卡(免簽到退)者,不在此限。
五、奉派出差期間,因業務需要,於正常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如依規定程序經主管覈實指派,得依規定請領加班費。又該延長上班時間,除工作性質特殊者,不包含往返路程非執行職務時間,且需提出足資證明事實之紀錄,並由各主管本於權責覈實認定。
六、因出差報到時間過早或結束時間太晚,無適當交通工具前往或返回辦公場所者,可提前或延後一日出發或返回,其提前出發或延後返回當日之時數,依實際需要核給。
七、奉派於假日出差或夜間出差,除得支領差旅費外,並得依實際執行職務之時間補休假(以下簡稱補休),往返路程及未實際執行職務之時間不列入補休範圍。
八、出差人員應落實職務代理制度,並事先辦妥職務交代,出差期間應與服務機關保持聯繫。
九、加班應事先提出加班申請,並經主管核准。加班起迄時間應有刷卡、簽到退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免刷卡、免簽到退員工或於任所以外場所加班者,亦應有證明紀錄。
十、加班以補休為原則,但因業務需要無法補休,始得請領加班費。加班費請領之時數限制及申請專案加班時數之上限,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十一、加班補休以時計算,並應於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完畢,逾期未補休者,不另給予加班費或其他補償。
十二、不同時段加班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不得合併計算加班時數。
十三、因業務需要,於星期例假日或於下班後離開辦公場所執行職務,其為加班或出差,由主管人員依相關規定本於權責認定。
十四、各機關學校得隨時指派專人查核所屬員工出差、加班情形或派員前往實地查證,如發現有冒領出差或加班費等涉及貪瀆之不實情事,除當事人移送法辦並追繳溢領款項外,主管並受監督不週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