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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 總務主任 - 校務公布欄 | 2012-11-01 | 點閱數: 905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12條、第13條、第16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01年10月24日以台內移字第1010909869號令修正發布,本修正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