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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僅加中文帳號)公告 | 2025-11-07 | 點閱數: 37

公務人員赴陸港澳,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申請許可或辦理通報作業並經服務機關同意。另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11571日生效,請本校所屬人員申請進入陸港澳地區,應遵守上開相關規定,並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須報府核定(轉)期程表」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