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原函如下,請參閱
主旨:為振興花蓮縣觀光,有效活絡地方經濟,自即日起至本 (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放寬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以下 簡稱國旅卡)休假補助費措施規定,並請鼓勵貴屬同仁前 往該縣觀光消費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第 1 款規定略以,公務人 員具有休假資格者,應持國旅卡至交通部觀光局(按:現 為交通部觀光署)審核通過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按自 行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核實補助。
二、因應 0403 花蓮震災,重創花蓮縣觀光產業,為協助復甦, 爰放寬公務人員於旨揭期間內持國旅卡至該縣合格特約商 店刷卡消費(含消費地點在花蓮縣之預購型或儲值性商 品),且符合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不限行業別均得列為觀光旅遊額度,並於本年度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內實 施加倍補助。學年制人員於旨揭期間內符合規定之消費, 得於各該學年度之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
三、例如:某甲本年具 14 日休假資格,其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 為新臺幣(以下同) 16,000 元,某甲於本年 5 月 11 日持國旅 卡至花蓮縣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8,000 元,得核發休假補助費 16,000 元。
四、旨揭放寬措施自即日起實施,並俟檢核系統修正上線後 (約本年 5 月底前),再由各機關人事單位配合辦理休假補 助費之請領及核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