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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僅加中文帳號)公告 | 2024-05-03 | 點閱數: 15

依臺南市政府113年4月30日府人給字第1130618829號函公告。

銓敘部原函內容如下

主旨:關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17條 第6項所定,具原住民身分公務人員自願退休年齡55歲之 規定,業經民國113年3月28日考試院第13屆第180次會議 決議仍予維持,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考試院113年4月12日考臺銓二字第1130700025號函辦 理。

二、查退撫法第17條第1項及第6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任職滿5 年,年滿60歲,應准其自願退休,具原住民身分者,降為 55歲,但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 之縮短,逐步提高其自願退休年齡至60歲,並由本部每5年 檢討1次,報考試院核定之。

三、茲以退撫法自107年7月1日施行至112年間,內政部公布之 全體國民簡易生命表及原住民簡易生命表為基準進行分 析,以二者平均餘命之差距,尚無顯著變化。爰關於退撫 法第17條第6項所定具原住民身分公務人員自願退休年齡55歲之規定,經擬具書面檢討報告函陳考試院旨揭會議審議 後,決議仍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