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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 總務主任 - 校務公布欄 | 2011-02-11 | 點閱數: 1135

轉達市府100.1.25府民 戶字第1000057922A號函

一、按民法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為使我國姓氏之從屬順應時代變遷,並符合兩性平等的社會潮流,請 貴機關(單位),透過網站、LED、電子視訊牆或電子字幕機,於公共場所密集宣導,俾利民眾辦理出生登記。
二、宣導內容:辦理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姓氏。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