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旨揭介聘期程詳如附件1,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實驗教育學校介聘及新設學校介聘: 1、介聘期程須知請參閱附件2、附件3。 2、教師有意願前往實驗教育學校或新設學校應於110年4月22日(星期四)前經現職服務學校同意後(同意書如附件5),再依介聘期程辦理。 (二)110年度國小暨幼兒園教師於原校轉任截止日為110年4月9日(星期五)止,逾期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