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退休 |
退 休 條 件 (一次退休金) |
得 擇 領 月 退 休 金 條 件 |
法條 依據 |
教育人員 |
任職滿 5 年以上,年齡滿 60 歲。 註:幼兒園教師任職滿 5 年以上,年齡滿 56 歲得自願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 |
一、年資至少 15 年,年齡至少 60 歲。 二、提前退休: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以外之其他教職員,年資滿 15 年且年齡 60 歲者,可依當年法定起支年齡, 適用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 註:法定起支年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為 58 歲; 其他教職員,114 年以前為 58 歲,115 年起逐年加 1 歲, 至 121 年起為 65 歲。 |
§18-1-1 §32-4 |
任職滿 25 年,年齡不限。 |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年資至少 25 年,年齡至少 58 歲。 二、107.7.1至115.12.31:年資至少 25 年,年齡至少 50 歲,且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大於或等於當年指標數。 三、116.1.1至121.12.31:年資至少 25 年,年齡至少 55 歲,且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大於或等於當年指標數。 四、提前退休:年資滿 25 年者,可依當年法定起支年齡,適 用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法定起支年齡定義同上列) |
§18-1-2 §32-1 §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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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 |
任職滿5 年以上, 年齡滿60 歲。 |
一、111 年起:年資至少 15 年,法定起支年齡調增為 61 歲,之後逐年增加 1 歲,至 115 年起,一律為 65 歲 二、提前退休:年資滿 15 年且年齡 60 歲者,可依當年法定起支年齡,適用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17-1-1 §31- |
任職滿25 年,年齡 不限。 |
一、110 年至 114 年:年資至少 25 年,年齡至少 55 歲,且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大於或等於當年指標數。 二、115年-119年:年資至少25年,年齡至少60歲,且年資 與年齡之合計數大於或等於當年指標數。 三、提前退休:年資滿25年,可依當年法定起支年齡,適 用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 (法定起支年齡:110年以前60歲,111年61歲,逐年加1 歲,至115年起為65歲) |
§17-1-2 §31-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