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7年11月7日南市教課(二)字第1071196521號函辦理。 二、旨案前於107年10月17日南市教課(二)字第1071161956號函知各校(諒達)。 三、上開函文說明一之第(三)點略以,......依往例同意給予補休「一」天,更正為補休「二」天。倘所屬教師有協助選務工作,請教師於投票日後1年內擇無課務時段或自行調課方式補休完畢,補休期間不另支給代課鐘點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