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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 教務組長 - 置頂公告(有截止日) | 2016-11-04 | 點閱數: 768

主旨:105年度環境教育成果申報及106年度環境教育計畫提報案,務必依照法定時限完成,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年10月21日環署綜字第1050085722號函辦理。
二、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略以「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1月31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12月31日前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於翌年1月31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三、違反環境教育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者,依據環境教育法第24條第1項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四、依本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本府所屬單位所有員工及師生均應每年參加2小時之低碳環境教育,該時數得列入環境教育法之環境教育時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