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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 人事主任 - 人事訊息 | 2015-07-10 | 點閱數: 696

轉知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依公務員服務法(以
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4項規定先予撤職,係指撤其所兼
行政職務或教師本職疑義一案。
詳細內容,詳見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