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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 人事主任 - 人事訊息 | 2015-06-15 | 點閱數: 618

性平法第15條第4項所定之產檢假5日,與請假規則所定產前假性質相當且規範目的相同,故不生公務人員得請產前假8日,並可再請產檢假5日疑義。

其他相關說明,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