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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 教導主任 - 校務公布欄 | 2011-04-08 | 點閱數: 1195

岸內國小附設幼稚園100學年度新生入園登記時間:

第一次招生登記:

100年5月4日(三)上午8:30分至下午3:30分止

第二次招生登記:(招生不足時辦理)

100年5月11日(三)上午8:30分至中午12點止

                                                                                                       岸內國小附設幼稚園誠摯歡迎您

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  報名資格:凡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公立幼稚園(以下簡稱各園)申請登記入學。

(一)  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且有居住事實者(除以第一優先身分入園者除外),年滿4足歲以上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臺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之3足歲以上幼兒(5足歲幼兒出生別為9492日至9591日;4足歲幼兒出生別為9592日至9691日;3足歲幼兒出生別為9692日至9791日)。

(二)  外國人士持有居留證且居住本市,其子女年齡須符合前項規定。

二、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免抽籤優先入學各公立幼稚園就讀:

(一)      第一優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第一優先資格應列入各校招生須知中)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幼兒(須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發展遲緩證明或鑑輔 

             會證明未免4足歲已滿3足歲之幼兒)。   

          2、原住民族幼童。

  3、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所稱特殊境遇家庭係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

     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

     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4、低收入戶幼兒(須經區公所核定者有案者,並出具低收入戶證明者)。

5、中低收入家庭幼兒(須經區公所核定有案者)。

6、公立幼稚園(含國小)本校(園)現職校(園)長、教職員工之子女。

(二)第二優先:

1、設籍本市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家長之子女,應列入核定招收名額內每班3優先入園,超出優先名額者,得參加入園公開抽籤。

2、父或母一方大陸及外國籍者之幼兒,每班3優先入園,超出優先名額者,得參加入園公開抽籤。

(三)各園應依優先順位招收幼兒,如第一順位遇超額情形時,即以抽籤方式辦理優先入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