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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 總務主任 - 校務公布欄 | 2011-03-23 | 點閱數: 2873
第 一 條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用收支事宜,特依國民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除另有法規依據外,則依本辦法之規定執行。
第 二 條    學校每學期得依本局公布之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向學生收取下列費用:
            一 雜費。公立學校學生免繳。
            二 代收代辦費。
            前項代收代辦費,包括依本辦法規定,學校自行或代為處理學生相關事務之費用。
第 三 條    代收代辦費之項目及其收支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班級費:每生每學期代收代辦,由學校列帳保管,並由各班班級費總額度內依實際需求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准後支用。
            二 家長會費:各校受學生家長會之委託,得代收代辦家長會經常會費,以家長為單位代收,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其保管、運用及監督、考核應依規定辦理。
            三 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排定資訊課程者,始得收費,其經費限支用於電腦耗材、周邊設備、不堪使用之機件、相關教學軟體之更新及電腦網路使用費,公立學校由市府預算補助。
            四 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使用游泳池設施者,始得收費,其經費限使用於游泳池水電支出、充實設備及與游泳池相關之業務支出。
            五 學生團體保險費:在籍學生依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一律參加並繳納保險費。
            六 學生寄宿費:以學期為單位收取,未寄宿者免繳。
            七 蒸飯費:以學期為單位收取,未蒸飯者免繳。公立學校免繳。
            八 午餐費:以月份為單位收取,辦理及供應學生午餐之學校收取。午餐基本費、午餐燃料費併入午餐費收費。
            九 交通車費:私立學校自備交通車者,得比照國光汽車客運公司優待學生票價,向自願乘坐交通車之學生按月收取費用,未搭乘者免繳。
            十 腳踏車停放費:以學期為單位收取,未停放腳踏車學生免繳,公立學校由學校業務費支應。
            十一教科書書籍費:按相關規定評選議價結果收費。
            十二冷氣使用費:以學期為單位收取,學校已裝設冷氣之班級, 經 班級學生家長會決議,並提經家長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確認後,提送學校行政會報決議通過,始得收費,若需增加收費者亦同。
            十三其他代辦費用:經本局公布或經學校行政會報決議通過,並應邀請家長會授權之代表參加,得收取之。但工具書、參考書不得由學校代辦或介紹購買。
            前項第十三款其他代辦費用之學校行政會報紀錄、收據及相關資料均應存校備查,以供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查核;上開資料之保存期限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代收代辦費倘有一定額度結餘,應依比率退還學生,如有其他規定,依相關規定辦理。一定額度,指每位學生退費額度高於十元以上。
第 七 條    學校除照本辦法收費外,不得另行巧立名目收費及自行決定代收代辦項目,尤應切實遵照下列各款規定:
一 飲水應由學校供應,不得向學生收費。
二 各校舉行運動會、遊藝會、編印校刊及歡迎、歡送等活動,均不得向學生收費。
三 不得向畢業生收費贈送學校紀念品及舉行謝師宴。
四 教師節敬師金一律不收取。
五 各校為修建校舍及增加設備,必須發起捐募經費時,應於事前由學校依公益勸募法之規定,報奉核准後辦理,不得視為收費項目於註冊時收款,或規定數額強迫收取,或以競賽方式鼓勵學生向家長要求多捐。
第 八 條    學校收取費用時,應於收費前事先以書面向家長說明,並應切實開立收據予繳費人收執。
前項收費憑單之製作及管理應依臺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要點處理。
            收費方式由學校自行決定,應以方便學生及家長繳納為原則,必要時得採多元繳款方式,以適合不同之需求。
            學校收取代收代辦費,應一律依照規定收費,除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外,其收支帳目,應按會計程序列帳,並切實依據會計相關規定辦理。對於前項收費及收支帳目之處理,均應由學校自行負責辦理,不得委由員生消費合作社代收代管代辦。
第 九 條    學校收取費用除午餐費及交通費得按月收取外,其餘以一次繳納為原則。
對家境清寒或突遭變故之學生繳費方式,學校應予以彈性處理。
具有符合減免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之身分者,學校應依相關辦法予以減收或免收有關費用。
第 十 條    學生註冊後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者,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 雜費:按學生所繳費用計算,註冊後上課前全部退還;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 代收代辦費:班級費、家長會費、教科書書籍費不予退費;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寄宿費、蒸飯費,準用前款規定辦理退費;交通車費依所賸餘之月數退費;午餐費按所賸餘未用餐日數,扣除停止訂購時學校所需行政處理之日數後,辦理退費;其他代辦費用得視收取項目性質,準用第一款規定辦理退費。
            前項學生退費,學校應發給退費證明單,並列出所退各項費用數額。
            轉入學生之收費,比照第一項退費標準收取。
第十一條   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有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者,校長及經辦人員均予從嚴議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若有修正建議請於100年3月31日前填妥修正建議表回傳tn581@mail.tn.edu.tw處續辦,逾期視同無意見

詳見市府教網中心2867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