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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 訪客 - 法規公告專區 | 2021-10-15 | 點閱數: 162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0年10月4日府衛疾字第1101166973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0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29033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為使現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符合現行規範,爰修正旨案公告規定。
三、本次修正重點為放寬集會活動(含會展、宴席等)人數上限為室內80人,或超過80人但容留人數符合室內空間至少1.5米/人(2.25平方米/人),室外維持300人。集會活動不符合上開條件者,得提報防疫計畫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防疫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