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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 人事主任 - 人事訊息 | 2021-04-26 | 點閱數: 399

說明: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第6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同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前開規定為陪產假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另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依前開規定為陪產假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受僱者之配偶於境外生產,既有分娩事實,而陪伴方式多元,縱受僱者未離境,仍可請陪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