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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 人事主任 - 人事訊息 | 2019-11-27 | 點閱數: 580

說明

行政中立法規範對象除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職員外,公立學校兼行政職務教師,亦有中立義務。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6條「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 」是以,未兼行政教師雖非中立法適用對象,亦請注意在校內之言行應保持中立。

行政中立法未全盤禁止公務人員從事政治活動,如係下班時間或請假,除非有違反中立法第9條有關公務人員均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等情形外,可自由參與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所謂上班或勤務時間包括:1、法定上班時間。2、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班時間。3、值班或加班時間。4、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

 

行政中立法第9規範如下,請公務人員及兼行政教師務必注意,無論下班、請假或留職停薪期間,皆不得從事下列受禁止的政治活動。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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