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臺南市政府107年12月20日府人給字第1071418228號函辦理。 二、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07年12月7日會銜重行釐定公保之保險費率如下: (一)不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調整為8.28%。 (二)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調整為12.53%。
本次調整前公保保險費率為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