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行政職務教師14日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度未休假之日數不得保留,但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得酌予獎勵;至其於學年終分娩之請假疑義,基於公教一致性,參酌銓敘部80年1月24日函意旨,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年終分娩,既有生產之事實,自應核給娩假,不宜延後申請或重覆核給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