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2年10月29日南市教人(二)字第1020960834號函辦理。
二、 依上開函示教師每日出勤時間超過8小時但不足1小時之超勤時數,得於每學年度末依下列敘獎標準核予獎勵︰
(一) 每學年累積總超勤時數30小時以上未達60小時經核定者,核予嘉獎1次。
(二) 每學年累積總超勤時數60小時以上未達90小時經核定者,核予嘉獎2次。
(三) 每學年累積總超勤時數90小時以上經核定者,核予記功1次。
三、 檢附本校教師超勤工作時間統計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