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同仁健康權之保障,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公務員服務法」宣導勤休制度規範如下:
一、辦公時數:每日辦公時數為8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40小時,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日。
二、加班規定:
(一)各機關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同仁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加班基本要件為「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二)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每日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
(三)如遇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情形,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80小時者,除另有規定之特殊情形,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四)加班補休期限至多為二年。遷調人員且年資未中斷者,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三、各單位主管因業務需要指派同仁加班時,應審慎考量急迫性或必要性,覈實指派加班,並給予關懷,避免超時工作,以維護同仁健康權。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設置勤休新制專區公告相關規定供參。
五、檢附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