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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 人事主任 - 人事訊息 | 2019-01-09 | 點閱數: 278

說明:
一、臺南市政府107年12月25日府教課(二)字第1071339386號函說明二略以「……(一)補休2天,休假以時計算,……。」,係針對教師以「時」為單位申請補休時所為之規範;對教師以「半日以上」為單位申請補休,其所遺課務是否得以派代方式處理,尚有疑義。
二、為明確化教師擔任該選務工作之補休與課務派代方式,市府108年1月2日府教課(二)字第1071476682號函示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教師儘可能避免以「時」為單位申請補休,以降低對學校安排代課之困擾與學生受教權益之負面影響。
(二)教師若以「時」為單位申請補休,其處理方式仍依說明一之函文規定辦理。
(三)若教師以「半日以上」為單位申請補休,其所遺課務由學校以排代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