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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 教務組長 - 校務公布欄 | 2017-10-30 | 點閱數: 561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三條
修正條文
第十三條 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應
由教育部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中
教育會考(以下簡稱教育會考);其辦理方式如
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每年五月針對
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統一舉辦,評量科
目為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與自然五
科及寫作測驗;其評量結果,除寫作測
驗分為一級分至六級分外,分為精熟、
基礎及待加強三等級。
二、教育部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設
教育會考推動會,審議、協調及指導教
育會考重要事項。
三、教育會考推動會下設教育會考全國試
務會,統籌全國試務工作,並由各直轄
市政府輪流辦理為原則。
四、教育會考考區試務工作,由考區所在地
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得個
別或共同委由考區所在地之學校設教
育會考考區試務會辦理之。考區試務會
應依全國試務會之規劃,辦理全國共同
事項。
五、教育部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量機
構負責命題、組卷、閱卷與計分工作,
以達公平客觀並實踐國家課程目標。
六、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轄市、縣(市)政
府核准者外,應參加教育會考。
七、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生、教師、學校、
家長及主管機關瞭解學生學習品質及
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使用。但不得納入
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各會之委員及辦
理教育會考之試務工作人員,對於試務負有保
密義務,並應遵守下列迴避規定:
一、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各會之委員,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
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參加當
年度考試時,應行迴避。
二、監試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二親
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
名參加當年度考試時,應行迴避。
三、前款以外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