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倘有當年度加班總時數累計達50小時,因公 未補休亦未支領加班費,且確有功績人員,得依前開規定 核予適當之行政獎勵,惟每年最高不得超過嘉獎一次;同 一加班事由業經績優敘獎有案者,不再重複獎勵。